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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9 13:24: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职权依据 【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申请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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