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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发布时间:2020-12-23 19:33: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职权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植物检疫登记。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在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林草局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阶段: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 3.决定阶段: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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