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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00004123 发布机构: 检察院
生效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机构设置

第七师检察分院

来源:检察分院卫晓娟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机构全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检察分院

办公地址: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50号

主要职责:

七师检察分院领导本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称,统一全师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通过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师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七师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师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报请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七师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对全师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负责对师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抗诉。

(八)负责应由七师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应由七师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七师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师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师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师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领导全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师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七师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七师检察分院目前内设6个部门。

一、检察业务保障部

二、刑事检察部

三、刑事执行检察部

四、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

五、检察业务管理部

六、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

办公联系电话:

电话:0992—3266282

传真:0992—32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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