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251项 “对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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