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或未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二十条:“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258项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或未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的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相关检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7.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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