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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7:10:27 浏览次数:109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259项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师市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相关检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7.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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