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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7:41: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272项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师市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相关检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7.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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