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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7:56: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责任主体 师市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4.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5.决定阶段: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 7.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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