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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8:07: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责任主体 师市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4.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5.决定阶段: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 7.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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