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规章】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 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在承诺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及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将审批文件抄送有关部门。 5.监督责任: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情况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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