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职权依据 | 2020年6月20日修订的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责任主体 | 七师胡杨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均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需要审定档案价值与重要性的,会同专家研讨提出建议。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同意书面材料,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第二批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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