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职权依据 |
2020年6月2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其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 |
责任主体 |
七师胡杨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七师党委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第二批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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