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
职权依据 |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其他承办单位和新闻单位收集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责任主体 | 七师胡杨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 2.整理收集阶段:督促、指导、协助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3.移交阶段:组织重大活动档案移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第二批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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