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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6:53: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 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责任主体 七师胡杨河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第二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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