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子项 序号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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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均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需要审定档案价值与重要性的,会同专家研讨提出建议。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同意书面材料,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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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丢失、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擅自销毁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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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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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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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兵团机关、直属单位及各师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执行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加强日常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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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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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 2.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3.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4.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5.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档案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表彰。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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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机关、群体组织、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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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初审,拟写初审意见;向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反馈初审意见;材料复审。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 知。 4.送达阶段:制发同意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贯彻执行过程中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与审查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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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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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5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保存原始档案资料并予以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新档发〔2008〕26号) 第六条第二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准予通过项目档案验收。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1验收申请,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和预验收工作。 2.验收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新疆维3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3.执法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不按要求收集、整理、移交和 报送,造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丢失和毁损的行为,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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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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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5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档案馆分为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档案馆的设定、变更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国档发〔1992〕3号)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中“2.专门档案馆”“(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二、部门档案馆”中“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中“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直属的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 第七师档案局、 胡杨河市档案局 | 秘书二科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听取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设置或不予设置的意见(不予设置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及时将审核意见送达当事单位。 5.事后监管:信息公开,对批复落实情况跟踪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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