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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10 13: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责任主体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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