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牌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算标志牌。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悬挂清真标识或者标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师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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