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市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市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第251项: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