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责任主体 | 师市侨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考生及家长所提供的证明其身份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3.决定责任:对符合“三侨”考生身份规定的,予以审核确认。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考生后续的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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