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年修订)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责任主体 | 师市侨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归侨侨眷身份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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