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清真标志牌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核发清真标志牌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算标志牌。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申请与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决定。 4.颁证与送达:符合规定的,制定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