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四款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或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重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审核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申请与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宗教团体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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