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宗教活动场所原登记内容及需变更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决定。 4.颁证与送达: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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