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兵团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责任主体 |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 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流通市场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 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