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
责任主体 | 师市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作出准予备案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材料简单,可以在受理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的,可以与受理阶段合并进行。 3.决定公布阶段:依法公开作出的准予备案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证明文件。 4.解释备案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兵团授权第三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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