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发展改革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立项文件、易地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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