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发展改革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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