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职权依据 | 【规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向师市发展改革委(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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