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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妨碍

发布时间:2020-12-23 12:23: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排除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妨碍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交通警察组织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进行扣留。 4.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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