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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0:5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管辖确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律及程序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主动履行,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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