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等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交通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 6.送达阶段: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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