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交通警察组织对交通违法行为强制停止。 4.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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