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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0-12-23 12:48: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责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交通警察组织对交通安全隐患强制消除。 4.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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