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枪支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扣留枪支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公安部门组织对枪支进行扣留。 4.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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