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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最高准驾驶车型或者实习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发布时间:2020-12-23 12:50: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注销最高准驾驶车型或者实习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职权依据 【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在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积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的一次性办结,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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