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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3 12:53: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通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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