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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发布时间:2020-12-23 12:59: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职权依据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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