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撤销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撤销 |
职权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63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撤销 其他职权 各师公安局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2.告知责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3.其他责任:许可证被收回后,应当监督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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