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