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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3 13:10: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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