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规范性文件】《演出安全》GB/T 36729-20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5.4.2.3安全制度 d)安保制度 演出场所和演出活动应具备安全保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注3:属于事后保护,针对第一类危险源的防护和保护。 示例3:剧场日常安保;大型演出特设安保;采用威压演出的安全保护措施;高空演出或危险性演出的安全保护措施;易跌落、坠落、倒塌、坍塌等危险源的保护、防护措施,如装台拆台应配置的安全帽,台下机械超载防护措施,防止配重失重飞出措施,易触电危险处的防护措施;防水、防绊、防滑、防挤压措施;乐器保管室、道具保管室、舞美装置安全保护等器材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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