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先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先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社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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