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 4.送达阶段: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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