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检查要制定计划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做好后续督办工作。 3.处置责任:对超过规定时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申请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4.事后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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