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 职权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