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