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 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