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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7: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9号)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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