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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