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